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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畜牧兽医局行政权力清单
作者:超级管理员 来源? 更新时间?017-12-15 10:39:43
哈尔滨市畜牧兽医局行政权力清单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实施依据 是否审核转报
1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br/>二、《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15??7日修正)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应当向所在市(?人民政府(行署)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人民政府(行署)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根据畜禽定点屠宰??设置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市(?人民政府(行署)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就申请设立的畜禽定点屠宰??是否符合畜禽定点屠宰??设置规划,书面征求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行署)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畜禽定点屠宰??的书面决定。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申请人获得??人民政府(行署)作出的同意建设的书面决定?方可建设畜禽定点屠宰??。?br/>    第十三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建成竣工?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政府(行署)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人民政府(行署)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出的验收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报市(?人民政府(行署)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并报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br/>三、《关于改革市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体制的意见》(哈办发﹝2014?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整合其他职责和机构:将市商务局负责畜禽屠宰监管理的职责、机构、编制、人员等一并划转市畜牧兽医局;将市商务局所属市畜禽屠宰稽查大队划归市畜牧兽医局管理。?/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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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兽药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一、《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二?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br/>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b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br/>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两级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决定》(哈政发法字﹝2014?0号)附件1:哈尔滨市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7项?/td> ?/td>
3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一、《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二?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br/>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b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br/>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附件: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53项?br/>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两级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决定》(哈政发法字﹝2014?0号)附件1:哈尔滨市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8项?/td> ?/td>
4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td>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4日修正)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br/>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两级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决定》(哈政发法字﹝2014?0号)附件1:哈尔滨市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9项?/td> ?/td>
5 动物诊疗许可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4日修正)第五十一?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br/>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016年第3号修改)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b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br/>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发证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发证机关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br/>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两级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决定》(哈政发法字﹝2014?0号)附件1:哈尔滨市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50项?/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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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td>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二?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br/>二、《黑龙江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日政府令?4?
    第十条市(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受理权限:(一)本行政区域内种畜扩繁场、父母代禽场的种畜禽许可证的审批发放;(二)本市(地)所辖各区生产商品代仔畜的繁育场、生产商品代雏禽的孵化场(厂)的种畜禽许可证的审批发放;(三)本市(地)所辖各区种公畜站、家畜人工授精配种站(点)的种畜禽许可证的审批发放?br/>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两级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决定》(哈政发法字﹝2014?0号)附件1:哈尔滨市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51项?/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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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非生物制品的新兽药临床试验审?/td> 行政许可 一、《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八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1号)附件: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1项?br/>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两级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决定》(哈政发法字﹝2014?0号)附件1:哈尔滨市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52项省政府2014?号令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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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6?9日修? 第四十一?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br/>二、《黑龙江省草原条例?2005?8?9日通过) 第二十条 占用草原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的由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td> ?/td>
9 临时使用草原许可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6?9日修? 第四十条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br/>    第五十条 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br/>    第五十二?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br/>    第五十五?除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并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br/>二、《黑龙江省草原条例?2005?8?9日通过) 第八条 在基本草原以外的草原上推挖土、采砂、采挖野生植物等,应当报所在市、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批准的地点、范围内进行,作业期满后应当立即恢复植被?br/>    第十九条 因地质普查、勘探、工程建设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草原的,应当经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收取恢复植被保证金?span style='mso-spacerun:yes;'>                                                                                      三?017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br/>四、《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两级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决定》(哈政发法字﹝2014?0号)附件1:哈尔滨市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53项?/td> ?/td>
10 草种生产、一般经营许?/td>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9日修? 第二十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加强草种基地建设,鼓励选育、引进、推广优良草品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保证草种质量?br/>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二十六号)?013??9日修订)第二十条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br/>    第二十六?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br/>    第七十六?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br/>三、《草种管理办法?2014??5日修? 第十九条 主要草种的商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草种生产许可证由草种生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br/>  第二十六条 草种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取得草种经营许可证后,凭草种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但依照《种子法》规定不需要办理草种经营许可证的除外?br/>    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br/>四、《黑龙江省草原条例?2005??9日通过)
    第三十七?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种的管理工作。产或者经营草种的,应当提出申请,经所在市、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草种生产许可或者经营许可?br/>    第四十条 经营省外不同生态适宜区的草种作为多年生草种使用的,应当进行两年以上引种试验,由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牧草产量、质量、越冬、病害等生态适宜性定期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组织论证,应当在审查结束后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br/>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决定?2010年省政府令第1?调整草种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下放到地(市)?br/>六、《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两级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决定》(哈政发法字﹝2014?0号)附件1:哈尔滨市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54项?/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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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负责分证检疫)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015??4日修?第四十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br/>    第四十二?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br/>二、《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2016?0?1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四?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省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br/>    第二十四?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以及省有关规定,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br/>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6?第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br/>四、《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两级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决定》(哈政发法字﹝2014?0号)附件1:哈尔滨市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55项?/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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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家所有草原使用权转让审批 行政许可 一、《黑龙江省草原条例》(2006??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草原和集体所有草原,实行承包经营制度。国家所有草原使用权的转让应当经过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草原使用权证,重新核发草原使用权证?br/>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两级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决定》(哈政发法字﹝2014?0号)附件1:哈尔滨市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56项?/td> ?/td>
13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有关规定的处?/td> 行政处罚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50?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br/>    第四十七?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td> ?/td>
14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处?/td>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第四?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br/>    第四十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br/>    第五十七?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td> ?/td>
15 对在草原种植一年生牧草和饲料作物的、毁坏草原建设设施的、在草原上挖草皮、挖草炭、挖草垡、烧生石灰的、在草原上建造坟墓的、向草原倾倒生活垃圾、工程废料、残土、废渣等废物的、向草原排放污水的、以排水、截水等方式浸淹草原的、在基本草原上以推挖土、采砂等方式破坏草原植被的,或者未经批准、未在指定的非基本草原上以推挖土、采砂等方式破坏草原植被的、在基本草原上采挖野生植物破坏草原植被的,或者未经批准、未在指定的非基本草原上采挖野生植物破坏草原植被的处?/td>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条草原例?2005??9日通过) 第四十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草原监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草原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开垦草原或者在草原种植一年生牧草和饲料作物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三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二)毁坏草原建设设施的,责令限期修复,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草原上挖草皮、挖草炭、挖草垡、烧生石灰的,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的罚款; (四)在草原上建造坟墓的,责令限期迁出,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的罚款; (五)向草原倾倒生活垃圾、工程废料、残土、废渣等废物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的罚款; (六)向草原排放污水的,处以每平方米三十元的罚款?(七)以排水、截水等方式浸淹草原的,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的罚款?(八)在基本草原上以推挖土、采砂等方式破坏草原植被的,或者未经批准、未在指定的非基本草原上以推挖土、采砂等方式破坏草原植被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每立方米土方一百元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九)在基本草原上采挖野生植物破坏草原植被的,或者未经批准、未在指定的非基本草原上采挖野生植物破坏草原植被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每千克鲜物质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td> ?/td>
16 从事动物疫病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拒绝监督检查,拒绝、阻碍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死亡不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015??4日修?第八十三?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br/>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br/>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br/>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br/>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50?第四十六?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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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兴办动物饲养有关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015??4日修?第七十七?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br/>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br/>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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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第二十四?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二)市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废弃物处理区,各区相对独立?br/>    (四)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br/>    (五)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br/>    (六)有定期休市和消毒制度?br/>    (七)有专门的兽医工作室?br/>    第二十五?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距离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二)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区与市场其他区域相对隔离?br/>    (三)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br/>    (四)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区相对隔离?br/>    (五)交易区地面、墙面(裙)和台面防水、易清洗?br/>    (六)有消毒制度。活禽交易市场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市场内的水禽与其他家禽还应当分开,宰杀间与活禽存放间应当隔离,宰杀间与出售场地应当分开,并有定期休市制度?br/>    第三十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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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9日修? 第六十六?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br/>二、《黑龙江省条草原例?2005??9日通过) 第四十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草原监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草原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开垦草原或者在草原种植一年生牧草和饲料作物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三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td> ?/td>
20 对在非草种采收期采收野生草种的、经营省外不同生态适宜区的草种作为多年生草种使用,未经两年以上引种试验或者未经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生产、经营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2005??9日通过) 第四十九?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在非草种采收期采收野生草种的,可以暂扣采种机械或者工具,并处每千克种子十元的罚款?(二)经营省外不同生态适宜区的草种作为多年生草种使用,未经两年以上引种试验或者未经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生产、经营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td> ?/td>
21 运输畜禽产品未使用国家或者省规定的专用运载工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15??7日修?第四十四?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畜禽产品未使用国家或者省规定的专用运载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br/>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商务部令第13?第二十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并符合保证产品运输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span style='mso-spacerun:yes;'>    ?/td>
22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低代别、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或者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 第三十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br/>    第六十五?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td> ?/td>
23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者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015??4日修?第七十七?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br/>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br/>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br/>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第三十四?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br/>    第三十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br/>    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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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td>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9日修? 第六十七?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td> ?/td>
25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第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br/>    第四十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br/>    第六十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td> ?/td>
26 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015??4日修?第八十一条第一?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br/>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第二十九?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br/>    (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br/>    (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td> ?/td>
27 对未经批准占用或者使用草原的、非法将草原改为其他农用地或者项目建设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将草原转为其他农用地的、未按批准的地点、面积、使用方式和使用期限使用草原的处?/td>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2005??9日通过)第四十五?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草原监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还草原,限期恢复草原植被,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占用或者使用草原的?(二)非法将草原改为其他农用地或者项目建设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将草原转为其他农用地的?(三)未按批准的地点、面积、使用方式和使用期限使用草原的?/td> ?/td>
28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以及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 第三十六?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style='mso-spacerun:yes;'>   第三十七?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td> ?/td>
29 家畜人工授精员不按要求进行家畜品种登记和建立家畜繁殖档案,或者不服从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指导的处?/td>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日省政府令第14? 第十八条 取得家畜人工授精员证书的人员,不按要求进行家畜品种登记和建立家畜繁殖档案,或者不服从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指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td> ?/td>
30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等,销售、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第六十八?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br/>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br/>二、《种畜禽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 第二十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二)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三)推广未依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四)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br/>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td> ?/td>
31 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4日修?第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br/>    第八十二条第一?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br/>二、国家部委规章、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第三十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br/>    (一)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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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对违法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经营者不停止销售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 第四十五?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倍以?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000元以?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td> ?/td>
33 对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2? 第四十六?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000元以?万元以下罚款?/td> ?/td>
34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td>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4日修?第八十一条第一?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br/>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第三十条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td> ?/td>
35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4日修?第七十九?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td> ?/td>
36 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处?/td> 行政处罚 《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2?第四十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000元以?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td> ?/td>
37 跨省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6?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br/>    第四十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td> ?/td>
38 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4日修?第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br/>    第七十五?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2、国家部委规章、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第二十五?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br/>    第三十五?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td> ?/td>
39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td> 行政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第五?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br/>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br/>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br/>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br/>    (六)具?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br/>    第六?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br/>    (二)具?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br/>    第三十一?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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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种猪、晚阉猪和奶公牛犊产品未加盖专用检验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15??7日修?第四十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种猪、晚阉猪和奶公牛犊产品未加盖专用检验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畜禽产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td> ?/td>
41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td>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第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br/>    第四十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益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br/>    第六十七?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td> ?/td>
42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td>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9日修? 第六十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td> ?/td>
43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许可证或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不使用病例或者应当开具处罚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病例、处方笺的处?/td> 行政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第三十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br/>    (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br/>    (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br/>    (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br/>    (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td> ?/td>
44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td>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9日修? 第五十二?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第六十九?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td> ?/td>
45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处?/td> 行政处罚 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第二十八?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倍以?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br/>二、《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15??7日修?第四十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已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span style='mso-spacerun:yes;'>     ?/td>
46 伪造、冒用、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15??7日修?第四十六?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冒用、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13?第三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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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第六十二?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br/>二、《种畜禽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88号修?第二十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二)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三)推广未依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四)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br/>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td> ?/td>
48 跨省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td> 行政处罚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6?第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br/>    第三十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并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br/>    第四十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td> ?/td>
49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第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br/>    第四十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br/>    第五十六?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倍以?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br/>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td> ?/td>
50 为非法屠宰畜禽,对畜禽或者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屠宰工具、运输工具或者仓储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000元以?万元以下的罚款?br/>二、《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15??7日修?第三十八?为非法屠宰畜禽,对畜禽或者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屠宰工具、运输工具或者仓储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td> ?/td>
51 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及不按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015??4日修?第五十五?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br/>    第五十七?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br/>二、国家部委规章、农业部、《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7?第四?农业部主管全国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监督执法工作?br/>    第六?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br/>    (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br/>    (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br/>    (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br/>    (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br/>    第十九条 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
    (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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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对在割草地放牧牲畜的、在休牧、禁牧的草原上进行放牧牲畜的、超过核定的载畜量和放牧强度放牧牲畜的处?/td>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2005??9日通过) 第四十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草原监理机构责令停止放牧,处以每次每羊单位十元的罚款?(一)在割草地放牧牲畜的?(二)在休牧、禁牧的草原上进行放牧牲畜的?(三)超过核定的载畜量和放牧强度放牧牲畜的?/td> ?/td>
53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td>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 第六十九?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td> ?/td>
54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处?/td>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第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br/>    第五十八?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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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td>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015??4日修?第八十一?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br/>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td> ?/td>
56 违规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span style='mso-spacerun:yes;'>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修? 第三十八?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倍以?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倍以?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td> ?/td>
57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td>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4日修?第八十二条第一?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br/>二、国家部委规章、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第三十三?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td>
58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4日修?第七十八?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br/>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td> ?/td>
59 动物饲养、隔离、屠宰、无害化处理场所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或者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未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4日修?第七十七?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br/>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br/>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br/>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第三十六条第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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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在经营环节中违规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修? 第四十二?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倍以?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br/>    第四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倍以?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第四十四?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span style='mso-spacerun: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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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执业兽医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4日修?第八十二?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br/>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br/>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br/>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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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养殖者未按规定使用或者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行为的处?span style='mso-spacerun:yes;'>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修? 第四十七?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第四十八条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000元以?万元以下罚款?/td> ?/td>
63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td>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 第六十一?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td> ?/td>
64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第六十四?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br/>二、《种畜禽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88号修? 第二十三?span style='mso-spacerun:yes;'>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二)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三)推广未依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四)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br/>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td> ?/td>
65 执业兽医师未按规定进行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第三十四?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br/>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三)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四)连续两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
    (五)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br/>    第三十五?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br/>    (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br/>    (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br/>    (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br/>    (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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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对未经定点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标志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书或者标志牌的处?/td> 行政处罚 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第二十四?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倍以?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000元以?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br/>二、《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15??7日修?第三十六?未经定点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标志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书或者标志牌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td> ?/td>
67 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td>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015??4日修?第七十五?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br/>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td> ?/td>
68 对屠宰畜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对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等违规处理的处?/td> 行政处罚 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第二十五?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br/>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br/>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br/>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15??7日修?第三十九?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br/>    (一)未建立或者实行畜禽进厂(场)屠宰检查登记制度的?br/>    (二)屠宰畜禽不符合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的?br/>    (三)未建立或者实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br/>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或者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二年的?br/>    (五)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或者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二年的?br/>    (六)未建立或者实行畜禽屠宰信息报送制度的?/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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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015??4日修?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br/>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br/>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br/>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td> ?/td>
70 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span style='mso-spacerun:yes;'>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修? 第四十六?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倍以?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td> ?/td>
71 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处?/td>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9日修? 第六十五?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td> ?/td>
72 对生产企业违反限制性使用规定或者不按照规定采购、查验(检验)和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或者企业相关记录以及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span style='mso-spacerun:yes;'>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修? 第三十九?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倍以?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br/>    第四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br/>    第四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0%以下罚款?/td> ?/td>
73 对在草原上违规用火或制造火灾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2? 第四十五?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00元以?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td> ?/td>
74 对生产、经营假、劣草种的、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以及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以及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2005??9日通过)第四十八?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报发证机关批准,吊销其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一)生产、经营假、劣草种的; (二)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以及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三)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以及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td> ?/td>
75 生鲜乳收购环节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 第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br/>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倍以?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br/>    第二十四?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二)奶畜产?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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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饲养动物不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规定处理,动物、动物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的处?/td>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4日修?第七十三?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br/>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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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违法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4日修? 第二十五?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br/>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br/>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br/>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br/>    第七十六?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br/>    第七十八条第一?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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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第二十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倍以?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br/>二、《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15??7日修?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td> ?/td>
79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第二十六?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倍以?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15??7日修?第四十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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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td>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第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br/>    第四十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br/>    第六十六?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td> ?/td>
81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td>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 第四十一?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br/>    第六十六?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td> ?/td>
82 对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处罚?/td> 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国务?36号令)第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5倍以?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td> ?/td>
83 企业、奶站收购或者销售生牛奶时,使用塑料及有毒有害容器的;奶户、场销售生牛奶时,使用塑料及有毒有害容器的处罚?/td>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奶业条例》(黑龙江省人大常委?004?0?5日公布)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当场没收塑料及有毒有害容器,并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三百元至五百元罚款。?第二十八条:“企业、奶站收购或者销售牛奶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使用塑料及有毒有害容器。”第二十九条:“奶户、场销售生牛奶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使用塑料及有毒有害容器。? ?/td>
84 奶户、场销售生牛奶时,有榨奶前不清洗奶牛乳房和榨奶器具行为的处罚?/td>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奶业条例》(黑龙江省人大常委?004?0?5日公布)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第二十九条:“奶户、场销售生牛奶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榨奶前不清洗奶牛乳房和榨奶器具。? ?/td>
85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的处?/td> 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五十五?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0倍以?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td> ?/td>
86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毁灭有关证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五十九?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td> ?/td>
87 对收购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不符合规定收购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四?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br/>    (二)奶畜产?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br/>     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br/>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倍以?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br/>     (?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br/>二、《黑龙江省奶业条例》(2004?0?5日通过)第二十条禁止销售和收购下列生牛奶:
    (一)未取得健康证明和未经检疫奶牛产的奶?br/>    (?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除外?br/>    第二十一条以初乳为原料的企业按照规定标准可以收购初乳?br/>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收购,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购销双方分别处以货值五倍至十倍罚款,对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生牛奶立即追回没收,进行无害化处理。?/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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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对在奶畜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br/>二、《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农牧发[2011]4号):“一、在奶畜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000元的,并?万元罚款;货值金?000元以上不?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0倍的罚款。对饲喂了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奶畜所产的生鲜乳,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进行无害化处理。……?/td> ?/td>
89 生牛奶直接进入消费市场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奶业条例》(2004?0?5日通过)第二十七条禁止生牛奶直接进入消费市场销售?br/>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生牛奶及器具,并处以一百元至三百元罚款?/td> ?/td>
90 对未经批准设立奶站、奶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新建奶站没有固定房舍八十平方米以上;没有相应的制冷设备和不锈钢贮存罐;没有符合规定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没有卫生许可;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明;不符合环保要求,距奶站二十五米以内有污染源;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奶业条例》(2004?0?5日通过)第二十四条奶站建立的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房舍八十平方米以上?(?有相应的制冷设备和不锈钢贮存罐; (?有符合规定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有卫生许可;(?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明;(?符合环保要求,距奶站二十五米以内没有污染源;(?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机械化奶站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外,还应当有超过三百平方米的固定房舍和机械榨奶设备?br/>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建立机械化奶站?br/>    第三十一?未经批准设立奶站、奶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新建奶站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站条件的,不得收购或者销售生牛奶,企业不得收购其销售的生牛奶?br/>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已收购的生牛奶,并处以货值一倍至三倍罚款?/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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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对企业和奶站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奶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奶业条例》(2004?0?5日通过)第三十六条企业和奶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奶资,不得拖欠、克扣、挪用或者占用?br/>    第五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拖欠奶户奶资的,应当从合同约定支付奶资之日起,按日支付拖欠金额1‰的违约金?/td> ?/td>
92 对有生鲜乳准运证明的生鲜乳运输车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处?/td> 行政处罚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 号)第三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鲜乳运输车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收回生鲜乳准运证明,或者通报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收回,同时通报有关乳制品加工企业?/td> ?/td>
93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第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br/>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br/>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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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处?/td>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第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br/>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br/>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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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td>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第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br/>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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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第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br/>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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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td>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第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br/>    第四十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br/>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000元以?万元以下罚款?br/>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td> ?/td>
98 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处?/td>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第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br/>    第四十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益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br/>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td> ?/td>
99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016年第3号修订)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br/>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br/>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b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br/>    第五十六?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td> ?/td>
100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td>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016年第3号修订)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br/>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br/>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b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br/>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td> ?/td>
101 对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td>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br/>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br/>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b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br/>    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br/>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br/>  (?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br/>  (?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br/>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br/>  (?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br/>  (?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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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td>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br/>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br/>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b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br/>    第六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td> ?/td>
103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br/>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br/>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b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br/>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td> ?/td>
104 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br/>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br/>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b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br/>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br/>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br/>  (?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br/>  (?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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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td>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br/>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br/>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b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br/>   第六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td> ?/td>
106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br/>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br/>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b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br/>   第六十六条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td> ?/td>
107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第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br/>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br/>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b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br/>    第六十七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td> ?/td>
108 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td> 行政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016年第3号修改)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br/>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br/>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br/>   第三十条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br/>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td> ?/td>
109 对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处?/td> 行政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016年第3号修改)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br/>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br/>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br/>    第三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td> ?/td>
110 对违反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016年第3号修订)第四?span style='mso-spacerun:yes;'>  农业部主管全国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管理工作?b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监督管理工作?br/>    第三十二?span style='mso-spacerun:yes;'>  违反本办法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td> ?/td>
111 对违反规定,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016年第3号修订)第四?span style='mso-spacerun:yes;'>  农业部主管全国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管理工作?b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监督管理工作?br/>    第三十三?span style='mso-spacerun:yes;'>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td> ?/td>
112 对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016年第3号修订)第四?span style='mso-spacerun:yes;'>  农业部主管全国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管理工作?b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监督管理工作?br/> 第三十四?span style='mso-spacerun:yes;'>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td> ?/td>
113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第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br/>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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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对未张贴提示语、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未分柜、处方药开架销售,兽医处方签和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行为的处?/td> 行政处罚 一、《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br/>    第七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原发证、批准部门决定?br/>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013??日经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日起施行)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br/>(一)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的;
(二)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br/>(三)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br/>(四)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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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对未标注“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第六十条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br/>    第七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原发证、批准部门决定?br/>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013??日经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日起施行)第四条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非处方药”字样?br/>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td> ?/td>
116 对申请人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或已批准其进行临床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第三?span style='mso-spacerun:yes;'>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新兽药研制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br/>    第二十六?申请人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批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对申报的新兽药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并对申请人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撤销该新兽药临床试验批准文件,终止试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td> ?/td>
117 对草种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1?日修? 第七十二?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br/>    第九十三?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br/>二、《黑龙江省草原条例?2005??9日通过)第三十七条:“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种的管理工作。?span style='mso-spacerun:yes;'>                                                                       三、《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56号)?015??9日农业部?015年第1号修订修?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种管理工作?b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种管理工作?br/>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td> ?/td>
118 对侵犯草种新品种权或假冒授权草种品种行为的处?/td>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1?日修?:“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br/>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br/>    第九十三?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br/>二、《黑龙江省草原条例?2005??9日通过)第三十七条:“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种的管理工作。?span style='mso-spacerun:yes;'>                                                                       三、《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56号)?015??9日农业部?015年第1号修订修?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种管理工作?b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种管理工作?br/>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td> ?/td>
119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草种子;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从境外引进草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进出口假、劣草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种子的处罚?/td>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1?日修? 第七十九?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br/>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br/>   (?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br/>   第九十三?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br/>二、《黑龙江省草原条例?2005??9日通过)第三十七条:“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种的管理工作。?span style='mso-spacerun:yes;'>                                                                       三、《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56号)?015??9日农业部?015年第1号修订修?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种管理工作?b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种管理工作?br/>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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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对销售的草种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销售的草种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未按规定建立、保存草种生产经营档案;草种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草种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草种,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td>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1?日修?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br/>   (?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涂改标签的;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br/>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br/>    第九十三?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br/>二、《黑龙江省草原条例?2005??9日通过)第三十七条:“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种的管理工作。?span style='mso-spacerun:yes;'>                                                                       三、《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56号)?015??9日农业部?015年第1号修订修?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种管理工作?b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种管理工作?br/>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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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对侵占、破坏草种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草种种质资源的处?/td>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1?日修? 第八十一?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br/>    第九十三?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br/>二、《黑龙江省草原条例?2005??9日通过)第三十七条:“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种的管理工作。?span style='mso-spacerun:yes;'>                                                                       三、《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56号)?015??9日农业部?015年第1号修订修?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种管理工作?b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种管理工作?br/>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td> ?/td>
122 对拒绝、阻挠草种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1?日修? 第八十八?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br/>    第九十三?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br/>二、《黑龙江省草原条例?2005??9日通过)第三十七条:“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种的管理工作。?span style='mso-spacerun:yes;'>                                                                       三、《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56号)?015??9日农业部?015年第1号修订修?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种管理工作?b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种管理工作?br/>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td> ?/td>
123 对在草种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font class="font24">(2015?1?日修?第六十七?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br/>    第九十三?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br/>二、《黑龙江省草原条例?2005??9日通过)第三十七条:“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种的管理工作。?br/>三、《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56号,2015??9日农业部?015年第1号修?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font> ?/td>
124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草种、为境外制种的草种在境内销售、进出口假劣草种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草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1?日修?  第七十九?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br/>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br/>    (?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br/>    第九十三?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br/>二、《黑龙江省草原条例?2005??9日通过)第三十七条:“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种的管理工作。?br/>三、《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56号,2015??9日农业部?015年第1号修?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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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对违反规定未对犬只免疫的处罚 行政处罚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2011??1日通过)第十七?养犬实行免疫、登记和年检制度。逐步实现养犬的免疫、登记、年检在同一场所办理?br/>    第十八条 养犬人应当按期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犬只免疫证明。初生幼犬三月龄时进行狂犬病初次免疫,十二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年免疫一次;其他疫病的免疫按照有关规定处理?br/>    第五十五?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犬只免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td> ?/td>
126 对县以上草原监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草原植被,当事人拒不执行的行政强?/td> 行政强制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2005??9日通过)第四十七?县以上草原监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草原植被,当事人拒不执行的,县以上草原监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强行恢复植被,恢复植被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拒不承担其费用的,县以上草原监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td> ?/td>
127 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行政强?/td>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4日修?第五十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br/>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br/>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br/>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br/>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br/>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br/>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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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对正在使用机械和设备开垦和破坏草原的行政强?/td> 行政强制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2005??9日通过) 第四十六?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正在使用机械和设备开垦和破坏草原的,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其使用机械和设备,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开垦和破坏草原行为处罚后,应当及时返还其机械和设备?/td> ?/td>
129 饲养动物未按规定免疫接种的,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种用、乳用动物,运载前后未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015??4日修?第七十三?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br/>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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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场所的行政强?/td> 行政强制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修?第三十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br/>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br/>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br/>    (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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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查封、扣押是假、劣兽药的行政强?/td> 行政强制 《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br/>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td> ?/td>
132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的行政强?/td> 行政强制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国务?36号令)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td> ?/td>
133 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td> 行政征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6?9日修? 第三十九?因建设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br/>二、《黑龙江省草原条例?2005?8?9日通过) 第十七条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经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在工程实施前由用地单位依法支付补偿费、植被恢复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当年草原应有收益以及承包者进行草原建设和改良的实际投入?br/>    第十九条 因地质普查、勘探、工程建设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草原的,应当经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收取恢复植被保证金?span style='mso-spacerun:yes;'>  ?/td>
134 发生草原火灾时对物质、交通工具等相关设备、设施的征用 行政征用 《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2? 第三十二?根据扑救草原火灾的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紧急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采取清除障碍物、建设隔离带、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管理措施?/td> ?/td>
135 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第四?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b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b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br/>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td> ?/td>
136 对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情况的行政监督检?/td> 行政监督检?/td>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6?9日修? 第五十一?在草原上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防止草原沙化和水土流失?br/>二、《黑龙江省草原条例?2005?8?9日通过) 第十四条 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草原保护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破坏草原植被和掠夺性利用的行为?span style='mso-spacerun:yes;'>  
    第三十五?草原承包方应当采取补播、松土、灌溉、施肥等不翻耕草地的措施,开展草原建设;因草原建设确需翻耕草地的,应当选择适合当地气候、土壤、水肥条件的牧草品种,事前将整地时间、地点、面积、播种日期以及所播品种报市、县草原监理机构备案。草原使用权单位应当监督承包方履行改良建设草原义务,保证草原牧草产量稳步提高。年亩产干草量低于二十五千克的草原,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草原使用权单位采取具体措施改良建设?/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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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的行政监督检?/td> 行政监督检?/td>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6?9日通过) 第二十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加强草种基地建设,鼓励选育、引进、推广优良草品种?br/>    新草品种必须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方可推广。从境外引进草种必须依法进行审批?br/>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保证草种质量?/td> ?/td>
138 畜禽屠宰的行政监督检?/td> 行政监督检?/td> 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第三?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br/>二、《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15??7日修?第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协助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国有森工林区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td> ?/td>
139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行政监督检?/td> 行政监督检?/td>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4日修?第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br/>    第五十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td> ?/td>
140 对草畜平衡制度的行政监督检?/td> 行政监督检?/td>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6?9日修? 第四十五?国家对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定期核定草原载畜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载过牧?br/>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8? 第五?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畜平衡的具体工作?br/>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原资源动态监测工作,根据上一年度草原产草量的测定结果及对其他来源的饲草饲料量的估算,分析、预测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草原载畜能力,指导草畜平衡工作?/td> ?/td>
141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的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br/> 行政监督检?/td>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536?《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536?第四十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td> ?/td>
142 对草原防火安全的行政监督检?/td> 行政监督检?/td> 《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2?008?1?9日修?第二十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草原、存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活动进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告知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禁止进入草原或者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活动?/td> ?/td>
143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监督检?span style='mso-spacerun:yes;'>  行政监督检?/td>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修? 第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br/>第三十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br/>第三十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span style='mso-spacerun:yes;'>                              ?/td>
144 对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的行政监督检?/td> 行政监督检?/td> 一、《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br/>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br/>三、《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7?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监督执法工作?/td> ?/td>
145 对草原承包的行政监督检?/td> 行政监督
检?/td>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2005??9日通过) 第三十二?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草原承包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对承包活动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合同内容不完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提出限期整改意见?/td> ?/td>
146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监督检?/td> 行政监督检?/td>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农业部令第4号)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b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监督管理工作?/td> ?/td>
147 对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td> 行政监督检?/td>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第四?span style='mso-spacerun:yes;'>  农业部主管全国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b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td> ?/td>
148 草原使用权登?/td> 其它 《中华民人共和国草原法》(2013??9日修订)第十一?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td> ?/td>
149 开展基本草原的划定 其它 一、《中华民人共和国草原法》(2013??9日修订)第四十二?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br/>二、《黑龙江省草原条例?2005??9日通过) 第六?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划定基本草原,建立档案,绘制基本草原分布图,由市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并报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td> ?/td>
150 草原休牧、禁牧的确定和解?/td> 其它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2005??9日通过) 第十?松嫩平原的草原和其他已经严重退化、沙化、碱化的草原禁止放牧;松嫩平原以外中、轻度退化的草原实行季节性休牧。其他草原休牧、禁牧的区域,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提前一年予以公告,并向上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br/>    第十一?松嫩平原以外的禁牧草原,植被达到盖度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可利用牧草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时,草原使用权单位可以提出申请,经市、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解禁令解除禁牧。解除禁牧的草原,草原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休牧或者划区轮牧?/td> ?/td>
151 草原承包费的收取 其它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2005??9日通过) 第二十八?承包方向发包方交纳草原承包费。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草原的承包费,按市、县百分之二十、乡百分之二十、村百分之六十的比例分别使用,全额用于草原保护和建设?/td> ?/td>
152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备案(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td> 其他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第二十五?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td> ?/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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